6.1 井下防灭火器材


6.1.1 硐室灭火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发生固体物质火灾的硐室,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泡沫灭火器;
    2 可能发生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的硐室,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3 可能发生气体火灾的硐室,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4 可能发生物体带电燃烧的硐室,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6.1.2 硐室灭火器规格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灭火器规格
表6.1.2  灭火器规格
6.1.3 硐室内灭火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硐室应配备2具~6具灭火器,可能发生液体火灾的硐室应设置砂箱,其体积不小于0.5m³。
    2 设置液压装置、贮存油类的硐室和爆破材料库,应设置不少于1具推车式灭火器。
    3 同一硐室选用两种及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选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 硐室内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条文说明

6.1.1 本条是关于硐室灭火器种类选择的规定,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制定。
6.1.2 本条是关于硐室灭火器规格的规定,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附录A制定,同时考虑到井下硐室空间狭小、发生火灾时灭火较困难,同时井下作业人员为体质强壮的男工人,故考虑配置大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
6.1.3 本条是关于硐室内灭火器配备的规定。
    1 本款是关于硐室内灭火器数量配备的规定。考虑到发生火灾时若能同时使用2具灭火器共同灭火,则对迅速、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非常有利,同时,2具灭火器还可相互备用,即使一具失效,另一具仍可正常使用。同时,井下硐室空间相对狭小,从消防实战考虑,失火后可能会有许多人同时参加紧急灭火行动。如果同时到达同一个灭火器设置点取用灭火器的人员太多,而且许多人都手提1具灭火器到同一个着火点去灭火,则会互相干扰,使现场杂乱,影响灭火,容易贻误灭火时机。况且硐室中的灭火器数量太多,对硐室内正常作业不利,对安全疏散不利,因此规定配备2具~6具灭火器。
    2 设置液压装置的硐室、贮存油类的硐室和爆破材料库发生火灾的危害较大,较难扑灭,手提式灭火器作业时间相对较短,故考虑设置不少于1具推车式灭火器,增强灭火能力。
    3 本款是关于灭火剂相容性的规定,是为防止在同一硐室内选配的各类灭火剂之间发生不利灭火的相互反应而制订的。选择灭火器时应保证不同类型灭火器内充装的灭火剂,不论是同时使用还是依次(先后)使用,均应防止因灭火剂选择不当而引起干粉与泡沫、干粉与干粉、泡沫与泡沫之间的不利于灭火的相互作用,以避免因发生泡沫消失等不利因素而导致灭火效力明显降低。不相容的灭火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附录E的规定。
    4 本款是关于硐室内灭火器设置位置的规定,硐室内灭火器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有利于灭火;井下硐室内空间相对狭小,加大了安全疏散难度,故灭火器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安全疏散造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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